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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德国的公证书认证有哪些要求

2018-11-16 10:10 来源:未知 作者:责任编辑 点击:

德国大使馆对于公证书的要求如下:
1、苏、浙、沪、皖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上海总领馆认证。

2、闽、粤、琼、桂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广州总领馆认证。

3、川、黔、滇、渝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成都总领馆认证。

4、黑、吉、辽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沈阳总领馆认证。(自2015年3月15日起)

5、厨师经历及技能等级公证书,只须办理外交部单认证。

6、驾照公证书译文应用德语。

7、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应由法院裁决,不能由父母采用声明形式。

8、曾用名应说明具体使用时间段。

9、199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须做出生医学证明公证(第33式);之前出生的须做实体公证(如出生日期与发证日期相隔较长的则应注明补发原因,并加盖补发章)。

10、不认证采用第35式证明格式的公证文书。

11、婚姻状况等宜按第33式证明格式出具,不接受实体公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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